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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发言应谨慎 诋毁谩骂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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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4 10: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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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公安机关“打谣专项年”。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安排部署,莱山公安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坚持法律宣讲和以案释法同推进,形成网上网下整体工作合力,全力推动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从源头阻断网络谣言蔓延,有力维护清朗网络生态环境
近日,莱山网民张某为泄私愤、蹭流量、博眼球,编造发布“吃瓜不正当关系”相关视频,诽谤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意抹黑他人形象。相关信息引发网民关注、传播,对王某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严重侵害王某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莱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张某予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违法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则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键盘不是伤人之刃。微信朋友圈、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虽然都是网络虚拟空间,但是并非法外之地,网民可以在网上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但应当敬畏法律、尊重他人,文明上网,理性表达。特此提醒广大网友引以为戒,在网络上发布言论须谨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逾越法律底线的不实言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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