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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论坛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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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15: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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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论坛守则

2007年5月16日发布

第一篇 总则

第一条 《烟台论坛守则》是烟台论坛社区的基本版规。
第二条 烟台论坛是一个供所有烟台论坛用户使用的综合性社区。
第三条 用户必须在理解并完全接受《烟台论坛守则》及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烟台论坛网址登陆并完成注册论坛程序,方可成为烟台论坛的正式用户,依法享有烟台论坛用户的所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烟台论坛管理团队制定、发布、执行烟台论坛的各项论坛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烟台论坛守则》最终解释权归烟台论坛管理团队所有。
第五条 烟台论坛管理人员所制定的一切其他规定均不得与《烟台论坛守则》相抵触。


第二篇 烟台论坛用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通过正常合法渠道成功登陆论坛注册后即可成为烟台论坛用户,获得烟台论坛权限。
第六条 烟台论坛用户有权在拥有讨论权限的各论坛版面所限定的讨论范围内在相应论坛进行发言、讨论。
第七条 烟台论坛用户有义务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并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第八条 烟台论坛对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以下情况除外:
(一)烟台论坛用户授权烟台论坛透露这些信息;
(二)相应的法律及程序要求烟台论坛提供论坛用户的个人资料。
第九条 请勿使用不恰当账号、昵称、头像或签名档,例如:
1、账号、昵称、头像或签名档中包含不文明、不健康的词语、字句或图形符号,歧视、侮辱、猥亵类词语、字句或图形符号,大部分网友认为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之词语、字句或图形符号;
2、以党和国家**或其他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注册而被证实非本人;
3、以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称注册而被证实非该机构法定代表;
4、账号和其他网友的账号或者昵称相同或相似,昵称和其他网友的账号或者昵称相同或相似,而注册时间或昵称起始使用时间较后;
5、账号和论坛版面管理人员的账号或者昵称相同或相似,昵称和论坛版面管理人员的账号或者昵称相同或相似。
第十条 论坛用户必须尊重网上道德,不得违反论坛守则规定的论坛用户发帖管理事项的规定,要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及**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宣扬反动、色情、暴力、迷信、邪教和犯罪等内容。论坛用户要为此承担一切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论坛用户有在论坛各正常版面发贴和读贴的权限,若版面中有特殊规定,或用户因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则例外。
第十二条 论坛用户在发帖后享有修改自己所发帖子的权力。
第十三条 论坛用户有权在『论坛事务』版区的版面以合理的形式对论坛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四条 论坛用户有权依照《烟台论坛版主工作规范》之规定申请论坛各版面版主。
第十五条 论坛用户享有在论坛版区寻求与烟台论坛相关的支持和服务的权利。


第三篇 社区用户管理

第十六条 烟台论坛由论坛管理人员(管理员、总版主及版主)组成的管理团队来管理维护。
第十七条 版主负责管理所负责版面,引导所负责版面讨论气氛,及时删除不良帖子,整理精华区等。
第十八条 总版主负责监督和考核所管辖版主的工作,并于每周定期向论坛管理员汇报各版主的工作情况;版主的招聘和推荐;所辖版面活动的审批,策划与跟进;所管辖版面出现版主空缺时,临时担任版主工作,并及时招募版主。
第十九条 论坛管理员全面监督和考核总版主的工作,每月定期在论坛固定位置编辑公布总版主和各版主的工作情况;组织评定各版区版主及总版主的工作业绩;当总版主请假或离职而暂时无人接替时,担负起相应栏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总版主和执行版主的招聘和任免工作。
第二十条 论坛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作者的前提下处理用户不符合论坛管理规定的帖子。


第四篇 论坛用户发贴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第二十二条 严禁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 严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第二十四条 严禁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第二十五条 严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第二十六条 严禁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违**伦常道德或者教唆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严禁秽言谩骂,挑起事端,进行人身攻击或是捏造事实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严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烟台论坛发布可能会妨害第三方权益的文件或者信息:
(一)病毒代码;
(二)黑客程序;
(四)其他恶意程序。
第三十条 烟台论坛不欢迎用户发表攻击其它论坛或者社区的文章。
第三十一条 烟台论坛不允许在『灌水区』版块以外的版块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广告贴,烟台论坛不欢迎任何广告贴。
第三十二条 严禁一帖多发、刷版等恶意灌水现象。
第三十三条 发贴前请看清所在版面讨论的主题,不要发表与版面无关主题、与主题无关回复、上传与内容无关图片。
第三十四条 转载请注明出处,禁止转载或引用涉及版权问题的文章。
第三十五条 禁止发表任何带有非法交易信息的贴子。
第三十六条 严禁发布带有侵害烟台论坛利益的其他内容的帖子。


第五篇 处罚规则

第三十七条 烟台论坛用户若出现下列情况任意一种或几种情况,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烟台论坛有权限制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完全限制权限处理。烟台论坛的系统记录可以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电子信息证据提交国家司法机关。
(一)使用不雅或不恰当ID和昵称;
(二)从事非法商业活动;
(三)发表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言论。
(四)发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侵害烟台论坛利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言论。
(五)发布可能会妨害第三方权益的文件或者信息,例如(包括但不限于):病毒代码、黑客程序。
(六)模仿或者假冒社区管理人员昵称、签名、头像,用以假冒管理人员或破坏管理人员形象。
(七)假冒烟台论坛管理人员发布信息。
(八)其他妨害烟台论坛公共秩序的。
第三十八条 凡文章违反论坛贴子管理规定的,论坛管理人员有权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论坛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做出限制部分权限、暂停权限、直至永久性限制权限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不得利用论坛BUG进行任何活动,如发现此类情况,烟台论坛有权关闭权限或删除帐号。烟台论坛将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条 论坛管理人员违规处罚将参照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处罚。


第六篇 版权声明

第四十一条 烟台论坛用户(包括论坛管理人员)在烟台论坛交流和发表的任何言论,只代表用户自身的观点,与烟台论坛的观点无关。
第四十二条 信息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烟台论坛有权将在烟台论坛发表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电子期刊等,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第四十三条 论坛用户发表的信息如果不是用户本人原创,而是从其它网站转载来的,那么用户发表时请在发表时选择“转载”,并注明出处和作者,如果从其它媒体转载,请用户自行与该媒体交涉版权问题。
第四十四条 本论坛文章、图片(包括转贴)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网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第四十五条 任何试图转载、引用发表于本论坛的版权文章、图片须符合以下规范:
(一)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图片出处“烟台论坛”。
(二)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事先和烟台论坛以及文章、图片原作者取得联系,获得书面许可后方可使用。
(三)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事先获得作者书面许可,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七篇 烟台论坛守则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烟台论坛管理团队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守则。《烟台论坛守则》一旦发生修改、修正,将会在论坛重要位置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论坛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论坛所有服务及权限。如果论坛用户继续享用烟台论坛的服务,则视为默认《烟台论坛守则》的变动。
第四十七条 烟台论坛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通知论坛用户的权利。烟台论坛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论坛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第八篇 论坛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烟台论坛内部其他任何规定均不得违反《烟台论坛守则》。
第四十九条 《烟台论坛守则》体系还包括如下规章制度组成:
烟台论坛各版块内的管理、论坛版面公告及颁布的规范、守则、规定、制度等。


第九篇 附则

第五十条 烟台论坛规章制度条款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论坛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一条 论坛内部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规则、制度与本守则冲突时以本守则为准。论坛各级管理人员可根据本基本法规制定适用于自己管辖区域内的相关法规、规范、规则、制度,所有区域性的法规、规范、规则、制度必须报论坛立法委员会(管理员及用户代表组成)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 《烟台论坛守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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